关于印发《正宁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07-13 阅读: 次    【浏览字号选择:

正政办发〔201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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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正宁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正宁有关单位:

    《正宁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十七届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8365365tw办公室

         2017年6月11日




正宁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庆阳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精神,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增强招商引资实效,加快项目建设,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省外企业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万元以上(不包括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和慈善性、公益性捐赠项目和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内容包括项目论证与信息处理、审批流程与限时办结、落地服务以及扶持奖励等。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能,按照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协调服务,确保招商引资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章    项目论证与信息处理

    第五条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明确招商引资分管负责人和信息联络员,并与县招商局建立信息传递渠道,定期、及时沟通招商引资信息,做好全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及招商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的信息发布。

    第六条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谋划招商引资项目,深度论证后报送县招商局,由县招商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区域定位和产业规划进行论证筛选、补充完善,建立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库,并利用商会、节会、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全面推介。

    第七条  各乡镇要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对意向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规模、产品结构、用地面积、建设周期、用电负荷、环境影响、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研究落地要素,及时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对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尽快提供详实、准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协商意见达成一致的项目,按照规划和产业定位要求,与投资方签订正式合同。

    第三章    审批流程与限时办结

    第九条  县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绿色通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项目前期各项手续,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落地实施。

    ①企业注册。由县工商局牵头,负责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受理后 3个工作日内办结。

    ②项目预审。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发改局或工信局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函,由规划局牵头,国土、环保部门联合预审(建立“联审”窗口),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③项目核准(备案)。项目核准由发改局、工信局负责办理;项目选址、出具选址意见书由规划局负责;用地报批、土地征收、土地招拍挂办理由国土局负责;环评报告审核、出具批复由环保局负责;社会风险评估由县政法委负责;安全设施设计、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由安监局负责;消防安全审核由消防队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由气象局负责;人防建设审批由人防办负责。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办结。

相关许可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动产权证书、环评报告审核批复、设施设备安全生产意见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人防建设审批表)在审核的同时同步出具。

    ④用地规划。由规划局负责出具“两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⑤施工许可。由住建局牵头,负责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局负责工程放线,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⑥竣工验收。根据项目性质,由项目主管单位和投资主体方负责验收。

    第十条   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一条  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项目必须落地实施,且当年开工率达到50%以上。每季度向县招商局上报签约项目开工的进展情况,若项目到年底无进展或流失,项目签约单位必须书面向县委、县政府汇报,说明原因,视情况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落地服务与联席会议

    第十二条  建立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正宁县招商引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每月召开1次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全县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县政府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定期组织督查乡镇和相关部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进度,整理反馈情况,并书面汇报县委、县政府。

    第五章    减免扶持

    第十四条  新办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新办规模以下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对从事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对从事循环经济并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条  对小微企业、经济适用房建设、养老医疗机构、绿色农产品运输等实施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取消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施工质量检测鉴定技术服务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落实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除缴纳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第二十三条  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收费制度、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第六章   奖励扶持

    第二十四条  投资新建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且以“公司+基地+农户”为经营模式的龙头企业,均可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10〕95号)及《甘肃省草食畜牧业和设施蔬菜产业发展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甘农牧发〔2013〕176号)规定,积极帮助企业向省、市争取贴息贷款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型产业骨干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且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的,按照《甘肃省2016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甘发改商价1189号)第五条规定可以参与直购电交易,对于指标内电量可享受0.018-0.05元/千瓦时的电价优惠。

    第二十六条  新办企业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庆政发〔2013〕20号)规定的生活补助及社保补贴政策,即同级财政给予大中企业、微小企业就业的分别按每人每月1000元、1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费,补助期限三年;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七条  对单体投资额度达5亿元(含5亿元)以上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投资额建成投产的,在享受市上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扶持资金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50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扶持资金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给予扶持资金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由县上依规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民营500强企业新办规模以上独立子公司投产运营后,在享受市上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注册规模以上企业投产运营后,总部属上市公司或运营后成功上市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凡新办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上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经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上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第三十条  租赁荒地(即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从事农、林、牧业生产的企业,年支出租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县财政给予安排一次性荒地开发费10万元。

    第七章    降低成本扶持

    第三十一条  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1.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县内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由2%下调至1.5%,其中企业缴费率下降0.3个百分点,个人缴费下降0.2个百分点,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下降1个百分点。

    2.工伤保险平均缴费率由1%降至0.7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统筹地区具体标准执行,并全部降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3.支持企业在去库存、去产能、实现优化升级的过程中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稳岗补贴按照该企业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确定。

    4.企业住房公积金全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5.加大企业职业培训教育支持力度,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对高新技术企业职工培训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三十二条  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1.大力推进大用户用电直接交易,积极引导、扶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该项政策。

    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善和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合理降低一般工商业、中小微企业用电价格。

    3.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调整为按季变更,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半年调整为按月变更。减免工业企业停产期间基本电费,放宽减容(暂停)期限限制,电力用户申请暂停时间每次应不少于15日,每年累计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可由用户申请减容,减容期限不受时间限制。3年内免征新增工业、商业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用。对企业拥有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按有关规定减免系统备用费。

    第三十三条 鼓励县内大型制造企业分离外包物流业务,构建中小微企业公共物流服务平台,促进企业物流向专业化、社会化、信息化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详尽之处由县政府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